第一部分 《SJ/T11364-2006 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標識要求》
一、問:《標識要求》適用的產品范圍與《管理辦法》是否一致?
答:《標識要求》作為《管理辦法》的配套標準,其適用的產品范圍與管理辦法完全一致,即在中國境內銷售的電子信息產品,不包括軍工產品和出口產品。
二、問:《產品標識標注規定》是什么?
答:《產品標識標注規定》(技監局監發[1997]172號)是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原國家技術監督局)于1997年11月7日頒布的一部部門規章,《標識標準》未作具體規定的標識要求應參照《產品標識標注規定》執行。
三、問:《標識要求》中提到,“含有是指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含量超出《限量要求》規定的限量要求”,請問這個“含量”是指在什么中的含量?
答:根據《限量要求》確定的拆分原則,首先應將電子信息產品或零部件劃分為不同的組成單元(見《限量要求》標準中的表1),“含量”就是指在該組成單元中的含量。
四、問:總則第二款“為生產配套而采購的電子信息產品,供方可以對所提供的產品不進行上述標識,但必須向采購方提供標識所需的全部信息;相應地,采購方應在其生產的電子信息產品上進行標識,且標識信息范圍應包含為生產配套而采購的電子信息產品。”的描述如何理解?
答:該款的設置主要是為了避免產品在生產制造過程中出現重復標識、資源浪費的情況。根據此款規定,標識可以只出現在最終產品上,但標識信息必須覆蓋該產品的所有組成部分;而上游供應商則有責任和義務為終端產品制造商提供標識所需的全部信息。
五、問:為生產配套而從國外采購的電子信息產品元器件或者原材料,是否需要按照《標識要求》進行相關環保信息的標識?
答:所有在中國市場進行銷售的電子信息產品都需要符合《管理辦法》的規定。為生產配套而從國外采購的元器件或者原材料,其標識方法參見第四問的回答。
六、問:《標識要求》要求標志應清晰可辨、易見、不易褪色并不易去除,請問是否有定量的考量標準?
答:“清晰可辨、易見、不易褪色并不易去除”是定性要求,難以用定量的方法考量。但國際上有一些定量方法,可以作為參考。
七、問:《標識要求》規定了標志顏色,企業在進行具體標識時是否必須根據標志選用綠色或橙色?
答:《標識要求》給出的標志顏色為推薦顏色,生產者或進口者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標準要求選用其他顏色進行標識,但必須讓消費者和用戶感覺是醒目的。
八、問:《標識要求》圖1標志中的“e”是什么字體?比例如何?
答:為了標志設計的美觀,標志中的“e”采用了美術體,其構成比例可以從圖3的標準網格中得到。為了方便企業按照《標識要求》自行制作標志,信息產業部的網站提供了該標志矢量圖的下載。
九、問:《標識要求》規定的標志規格最小為5mm×5mm,如果制作這樣大小的標志貼在產品上很不顯眼,怎么辦?
答:《標識要求》給出的標志規格僅為最小要求,標注時可以根據產品規格的實際情況將標志按比例放大。
十、問:所有組成單元中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含量均未超過《限量要求》的產品是否必須標識《標識要求》圖1所示的“e”標志?
答:此種情況同樣需要根據《標識要求》的規定標識《標識要求》圖1的標志。
十一、問:手機產品的銘牌一般在電池倉內,標識可否同銘牌一樣,標注在這個位置上?
答:《標識要求》對標注位置的最低要求是標識應標注在消費者使用產品時的可見部位,手機產品的電池倉是消費者使用產品時可見的部位,所以手機產品可以將標識標注在電池倉內。
十二、問:產品的操作使用說明書和包裝為一體時,可否將標識標注在包裝上?
答:嚴格地說,按照《標識要求》的要求,標識應標注在使用說明書中。但特殊情況下,如上述使用說明書和包裝為一體時,也可以將標識標注在包裝上。
十三、問:是否可以在電子版產品說明書上提供有毒有害物質的名稱和含量?
答:電子版產品說明書(刻錄在光盤或磁盤上)作為說明書的一種,在產品無其他紙質說明書的情況下,可以作為標識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名稱和含量的一種載體。
十四、問:生產者或進口者是否可以僅在企業網站上進行自我聲明?
答:以下兩類產品可以僅使用網站公布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名稱及含量等信息,但生產者或進口者必須將可獲取相應信息的網址準確告知用戶,并保證用戶可以得到此信息,如果由于僅通過網站進行聲明使用戶未得到相關信息而產生法律糾紛,生產者或進口者視為違反《管理辦法》并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 最大表面的面積小于5×103mm2或形狀不規則的元器件產品;
2. 僅可以作為非家庭用戶和非個人用戶的產品。
十五、問:標準中首先規定不含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要標圖1所示標志,且不需要在說明書中進行進一步說明,之后又規定不含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要在產品說明書中標“○”,這如何解釋?
答:圖1標志的標識對象是產品,組成產品的所有單元中均不含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才可以選用此標志進行標識。而“○”的標識對象是產品中某一部件對應的某一種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在整個產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情況下,某種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在某一部件中不含有是可能的,允許在產品說明書中標“○”的目的是讓企業進一步說明。
十六、問:《標識要求》表1最下方通欄括號中的內容是什么意思?
答:《標識要求》表1最下方通欄括號中的內容不是企業填寫表格時的通用要求,生產者或進口者在使用時可以將括號及其中的內容替換為與實際情況相對應的描述。由于產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既可能包括企業經過努力可以實現替代或減量化的,又可能包括目前由于技術或經濟的原因暫時無法實現替代或減量化的,設置括號的目的是允許企業進一步說明,以區別兩類不同情況。
十七、問:《標識要求》要求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名稱及含量的標識應對應到部件,請問產品的部件應如何劃分?不含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部件是否需要標識?
答:部件是一個產品中由多個元器件組成的、具有相對獨立功能的元器件組合。電子信息產品種類繁多,產品的部件劃分不可能一一列舉,具體的部件劃分方式由企業自行規定,只要符合行業慣例即可。按照《標識要求》的有關規定,產品僅需“對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所在部件標識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名稱及含量”,不含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部件(即表格中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含量全部標“○”的部件)并不強制要求以《標識要求》表1的格式在產品說明書中列出。
十八、問:可否用“其他”來表示難以劃分的部件?即用“其他”作為《標識標準》表1中的部件名稱。
答:按照部件來標識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名稱及含量的目的是為了讓回收處理企業更好地了解產品成分信息、分類回收利用,如果用“其他”來代替“部件名稱”顯然起不到這樣的作用,所以是不被允許的。
十九、問:在產品說明書中使用《標識要求》表1進行有關環保信息標識時,可否將表格的標識范圍擴大以提供更多的有關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信息?
答:《標識要求》中提供的表格是最低要求,企業可以以告知消費者和回收處理企業更多有關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信息為目的擴大表格的標識范圍,但不得對原有表格要求提供的信息進行刪減或影響原有信息的明示。提供不含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部件名稱及含量、增加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數量以及在部件后標出每個部件分別的環保使用期限等都是被允許的。
二十、問:《標識要求》中提到的“環保使用期限內的使用條件”、“配套件特別標識”等指的是什么?
答:不同使用條件下,同一產品的環保使用期限可能不同,所以,生產者或進口者在標識產品的環保使用期限時有必要在說明書中說明產品達到標示期限的使用條件。此外,由于整個產品的環保使用期限是由壽命最短的一個零部件決定的,所以,耗材、電池等特殊的配套件可以采用單獨的標識,而整機則應在說明書中說明其標示期限所覆蓋的部件范圍。
二十一、問:《標識要求》中提到“電子信息產品的生產日期即為產品環保使用期限的起始日期”,請問產品的生產日期應如何標注?
答:由于《管理辦法》和《標識要求》引入了環保使用期限的概念,所以生產者或進口者應對環保使用期限的起始時間即產品的生產日期予以標識。生產日期可以標識在產品或產品包裝上,標注格式可以采用年、年周、年月、年月日等,也可以采用產品序列號、商品條碼等包含產品生產日期信息的企業通用的產品標注方法。采用產品序列號、商品條碼等方式進行標識時,生產者或進口者應為消費者或監管部門提供必要的生產日期查詢服務。
二十二、問:企業自行制定環保使用期限有困難,是否有可以參照的通則?
答:目前“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標準工作組”組建了一個新的項目組,其目標就是研究制定產品環保使用期限的通用要求。該項目組正在制定《電子信息產品環保使用期限通則》,該通則為指導性技術文件,僅供企業在制定產品環保使用期限時參考。
二十三、問:《標識要求》中提到的“回收利用”,是指在原理上的回收利用還是指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的回收利用?
答:《標識要求》中定義的“回收利用”是從原理上解釋的“回收利用”。按照此定義,所有電子信息產品都是可以回收利用的。從環保的角度出發,垃圾其實是放錯了位置的資源,《標識要求》的目的是鼓勵將廢棄的電子信息產品集中處理,不要隨意丟棄。
二十四、問:《標識要求》中規定“標識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標志的產品表示其可以回收利用,不應隨意丟棄”,這是否意味著生產廠家必須承擔對電子信息產品的回收任務?
答:這句話是用來提示消費者和產品用戶的,并不是對企業的要求,《標識要求》不涉及解決產品回收利用的規定。
二十五、問:GB 18455-2001是一個什么樣的標準?如何得到該標準的有關信息?
答:GB 18455-2001全稱為《包裝回收標志》,是2001年制定的強制性國家標準,通過引用而成為《標識要求》的一部分,解決了《標識要求》關于包裝物名稱標識的問題。與《標識要求》相關的包裝物標識問題在后續問答中給出,其余有關GB 18455-2001的問題可以直接向該標準的起草部門咨詢。
二十六、問:產品包裝用的打包帶、透明膠帶、填充物、保護和分隔產品用的小型塑料袋等輔助包裝物是否需要標識?
答: GB 18455-2001標準6.2條規定,“每個包裝件上一般僅標打一個標志”。其中,“包裝件”是指產品及包裝物以銷售、運輸為目的通過包裝操作結合而成的有機整體。按照此規定,企業僅需在產品包裝件最外層的主要包裝物上標打包裝回收標志,對其進行包裝物材料名稱的標識,打包帶、透明膠帶、填充物、保護和分隔產品用的小型塑料袋等輔助包裝物我們鼓勵標識,但不作強制要求。
二十七、問:包裝物材料名稱標識是否可以接受或承認DIN6120標準或ISO的相關標準?
答:在中國銷售的產品,若相關領域已經存在強制性國家標準,則該產品必須要滿足中國的國家標準要求。所以,當國際標準與國內標準要求不一致時,應優先考慮滿足國內標準要求。如果國家標準是等同采用國際標準制定的,則執行了國家標準就等于“接受或承認了”相關國際標準。
二十八、問:在同一包裝物上是否可以同時印刷中國和國際(或其他國家)的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標志?
答:在保證滿足中國標準要求的前提下,這種做法是可以被接受的。
二十九、問:是否可以在外包裝箱上對內裝的產品包裝物進行統一標識?
答:可以。但是包裝回收標志實質是為了便于包裝物的分類回收利用,內裝的包裝物如果不能隨外包裝箱一同進入回收系統則此種標識便失去了意義,所以我們更鼓勵在每一個包裝物上都標打包裝回收標志。當然,比起僅對外包裝箱進行標識而其他包裝物什么都不標的做法,這樣的方式還是值得肯定的。
三十、問:為配套而采購的產品(零部件),供方可以不貼標識,那么相應地包裝物是否可以不標識?
答:按照《標識要求》總則中的規定,為配套而采購的產品,供方可以對所提供的產品不進行包括包裝物材料名稱標識在內的各種標識。事實上,為生產配套而采購的產品,其包裝物都被供應鏈下游的企業客戶得到,基本不會造成亂丟亂棄、污染環境、無法回收利用的情況。
三十一、問:包裝物材料名稱應選擇中文名稱、縮寫、材料代號中的哪一種進行標識?是否需要將中文名稱、縮寫、材料代號全部標上?
答:包裝物材料名稱只需選擇材料的中文名稱、縮寫、材料代號中的任意一種進行標識即可。
三十二、問:標識包裝物材料名稱時只需標注包裝材料代號即可還是需要將回收標志一同標上?包裝材料代號應放在回收標志的什么位置?
答:按照《標識要求》和GB 18455-2001標準的有關規定,回收標志和包裝材料代號共同組成了一個完整的標識,標識包裝物材料名稱時需一同標注。包裝材料代號一般應放在回收標志的中部,代號過長時也可放在回收標志的下部進行標識。
三十三、問:對于GB 18455-2001中沒有規定的包裝材料應如何標識?
答:包裝物材料種類繁多,不可能一一列舉,GB 18455-2001標準列表中的包裝材料只是舉例,其他未列明的包裝材料只需據實按照標準要求標出即可。未列明的包裝材料名稱、代號、縮寫等信息可以參照有關國際標準要求執行。
三十四、問:紙類包裝物是否可以只采用國際通用的標識?
答:特殊地,由于廣泛的國際通用性和分類回收中的辨識度,紙類包裝物(即GB 189455-2001標準4.2表2中的類別II)可以按照GB 189455-2001標準所規定的標志樣式進行標識,也可以僅采用如下標志進行標識:

三十五、問:復合材料應如何標識?
答:復合材料應按實際組成成分進行標識,各成分的材料代號用“/”隔開即可。如果復合材料的成分過于復雜或者配方保密的,也可以只標識主要成分。
三十六、問:產品包裝物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物質構成時應如何標識?單獨銷售的小部件膜塑在紙板上(如耳機的包裝、帶有贈品的電池包裝)時應如何標識?
答:如果組成包裝物的各物質緊密結合,不易分開,則兩種物質可一同標識,各物質的材料代號用“/”隔開即可;如果組成包裝物的各物質易于分離,則應分別標識。
了解最新信息,請訪問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網站http://www.mii.gov.cn/art/2006/12/01/art_1221_272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