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印發的《關于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和《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推進我國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進程,增強大氣細顆粒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及相關法律、法規、標準、文件,編制《大氣細顆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單編制技術指南(試行)》(以下簡稱指南)。
1.2 適用范圍
1.2.1 本指南適用于指導人為源一次細顆粒物(PM2.5)排放清單編制工作,但不包括各類露天揚塵和生物質開放燃燒過程的PM2.5排放清單編制,揚塵源及生物質開放燃燒源PM2.5排放清單編制技術指南另行發布。
1.2.2 本指南也適用于指導在城市、城市群及區域尺度開展PM2.5源排放清單編制工作,清單編制的行政區劃主體為縣(區)、市、或。ㄖ陛犑小⒆灾螀^)。
1.2.3 本指南規定了大氣細顆粒物(PM2.5)一次源排放清單編制的技術流程、技術方法、質量控制等內容。
1.3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環境保護部等部門關于推進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改善區域空氣質量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印發的《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
國務院批復的《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
當上述標準和文件被修訂時,使用其最新版本。
1.4 術語與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指南:
細顆粒物(PM2.5):指空氣動力學當量直徑小于等于2.5μm的顆粒物。
PM2.5排放源:指向大氣環境直接排放一次PM2.5的排放源。
排放清單:指各種排放源在一定的時間跨度和空間區域內向大氣中排放的大氣污染物的量的集合。
活動水平:指在一定時間范圍內以及在界定地區里,與某項大氣污染物(PM2.5)排放相關的生產或消費活動的量,如燃料消費量、產品生產量、機動車行駛里程等。
產生系數:指使用污染控制設備或措施前,單位活動水平產生的大氣污染物(PM2.5)的量。
排放系數:指使用污染控制設備或措施后,單位活動水平排放的大氣污染物(PM2.5)的量;無污染控制措施時,排放系數等于產生系數。
質量分級:指根據排放系數的獲取方式,對排放系數數據的可靠性和準確性劃分的等級。
袋式除塵:指利用纖維織物濾袋來捕集含塵氣體中粉塵的除塵技術。
普通電除塵:指具有三個或三個以下電場、利用高壓電場產生的靜電力將顆粒物從含塵氣流中分離出來的除塵技術。
高效電除塵:指具有四個或四個以上電場、利用高壓電場產生的靜電力將顆粒物從含塵氣流中分離出來的除塵技術。
電袋復合除塵:指通過前級電場的預收塵、荷電作用和后級濾袋區過濾除塵的除塵技術。
濕式除塵:指通過含塵氣體與液體密切接觸,利用水滴和塵粒的慣性碰撞及其它作用來捕集含塵氣體中顆粒物的除塵技術。機械式除塵:指利用機械力(重力、慣性力、離心力等)將顆粒物從含塵氣流中分離出來的除塵技術。
一般控制:指使用效率一般的集塵設備或控制措施,減少無組織揚塵逸散的技術,如增加格擋等。
高效控制:指綜合使用高效率的集塵設備,減少無組織揚塵逸散的技術,如轉爐煙氣三次除塵、焦化除塵地面站等。
一次鋁:指直接由鋁礦石經過電解冶煉生產出的鋁。
二次鋁:指通過含鋁材料回收再生生產出的鋁。
起飛著陸循環(LTO):指飛機從起飛滑行、起飛、降落和降落滑行的整個過程。
1.5 指導原則
(1)科學實用原則:在確保細顆粒物PM2.5源排放清單編制工作的科學性與規范性的同時,增強為污染防治決策服務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2)分類指導原則:依據我國當前的行業或產品分類,充分考慮各個行業工藝技術、污染控制技術不同帶來的排放特征差異,進行深層次源劃分,使PM2.5排放源盡可能涵蓋潛在的、可能帶來排放的活動部門;
(3)因地制宜與循序漸進原則:各地根據自身污染特征、基本條件和污染防治目標,結合社會發展水平與技術可行性,科學選擇適合當地實際的源排放清單編制技術路線。隨著環境信息資料的完備,不斷完善和更新源排放清單。
1.6 組織編制單位
本指南由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組織,清華大學、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等單位起草編制。
第二章 PM2.5排放源分類分級體系
編制PM2.5排放清單時應當首先確定排放源的分類分級體系。本指南涵蓋的我國PM2.5人為排放源包括固定燃燒源、工藝過程源和移動源三大類。
針對PM2.5產生機理和排放特征的差異,應當按照部門/行業、燃料/產品、燃燒/工藝技術以及顆粒物末端控制技術將一次PM2.5排放源分為四級,自第一級至第四級逐級建立完整的排放源分類分級體系,以第四級作為排放清單的基本計算單元。對于PM2.5產生系數受燃燒技術和工藝技術影響不大的燃料和產品,第三級層面可不再細分,在第二級下直接建立第四級分類。
2.1 固定燃燒源的分類
固定燃燒源是指利用燃料燃燒時產生熱量,為發電、工業生產和生活提供熱能和動力的燃燒設備。
固定燃燒源的第一級分類包括電力、供熱、工業和民用四個部門;第二級分類包括煤炭、生物質、以及各種氣體和液體燃料;第三級分類下則涵蓋了各種具體的燃燒設備。完整的固定燃燒源第一至第三級源分類見表1。
固定燃燒源第四級分類包括袋式除塵、普通電除塵、高效電除塵、電袋復合除塵、濕式除塵和機械式除塵等六種污染控制技術以及無除塵設施的情況,其對應的PM2.5去除效率見表5。
表1 固定燃燒源第1~3 級分類及對應的PM2.5產生系數
行業 燃料 工藝技術 PM2.5(g/kg-燃料) 質量分級
煤炭* 煤粉爐/流化床爐/層燃爐 按式(3-2)計算
柴油 0.50 C
燃料油 0.62 C
天然氣** 0.03 C
電力
其他氣體** 0.03 C
煤炭 煤粉爐/流化床爐/層燃爐 按式(3-2)計算
柴油 0.50 C
燃料油 0.62 C
天然氣** 0.03 C
供熱
其他氣體** 0.03 C
煤炭 流化床爐/層燃爐/茶浴爐 按式(3-2)計算
柴油 0.50 C
燃料油 0.67 C
煤油 0.90 C
木質成型燃料 0.75 B
秸稈成型燃料 1.16 B
天然氣** 0.03 C
工業
其他氣體** 0.03 C
行業 燃料 工藝技術 PM2.5(g/kg-燃料) 質量分級
煤炭 層燃爐 按式(3-2)計算
原煤 煤爐 7.35 A
洗精煤 煤爐 2.97 A
其他洗煤 煤爐 2.97 A
型煤 煤爐 2.97 A
木質成型燃料 煤爐 0.73 B
秸稈成型燃料 煤爐 2.09 B
柴油 0.50 C
燃料油 0.28 C
煤油 0.90 C
天然氣** 0.03 C
液化石油氣 0.17 C
其他氣體** 0.03 C
秸稈 煤爐 6.56 A
民用
薪柴 煤爐 3.24 A
*煤炭包含原煤、洗精煤和其他洗煤三類
**天然氣與其他氣體燃料排放系數的單位是g/m3
2.2 工藝過程源的分類
工藝過程源是指工業生產和加工過程中,以對工業原料進行物理和化學轉化為目的的工業活動。
工藝過程源的第一級分類包括鋼鐵、有色冶金、建材、石化化工、廢棄物處理五個行業;第二級分類包括上述行業的各種原料/產品;第三級分類包括每一種產品的主要工藝技術和設備。完整的工藝過程源第一至第三級源分類見表2。
工藝過程源的一次PM2.5排放分為有組織排放和無組織排放兩部分,總排放量為兩部分之和。有組織排放的第四級分類包括袋式除塵、普通電除塵、高效電除塵、電袋復合除塵、濕式除塵和機械式除塵等六種污染控制技術以及無除塵設施的情況。無組織排放的第四級分類包括無控制、一般控制和高效控制三種,其對應的PM2.5去除效率見表5。
表2 工藝過程源第1~3級分類及對應的PM2.5產生系數
行業 原料/產品 工藝技術 PM2.5(g/kg-產品) 質量分級
燒結礦 燒結 2.52(有組織)、0.10(無組織) B(有組織)
C(無組織)
球團礦 球團 1.80(有組織)、0.07(無組織) B(有組織)
C(無組織)
生鐵 煉鐵 5.25(有組織)、0.73(無組織) B(有組織)
C(無組織)
轉爐 10.50 B
鋼
電爐 6.02 B
鋼鐵
鑄鐵 鑄造 7.10(有組織)、1.38(無組織) B
一次鋁 18.28 B
電解鋁
二次鋁 5.20 B
聯合法 42.30 B
氧化鋁 拜爾法 9.18 B
燒結法 90.00 B
粗銅 263.87 B
粗鉛 286.67 B
電解鉛 328.00 B
粗鋅 207.73 B
電鋅 287.00 B
氧化鋅 111.27 B
蒸餾鋅 264.78 B
有色冶金
鋅焙砂 96.51 B
立窯 12.86 B
水泥 新型干法 28.46 B
其他旋窯 23.51 B
磚瓦 0.26 B
石灰 1.40 B
陶瓷 0.67 B
浮法平板玻璃7.92 B
垂直引上
平板玻璃 10.68 B
建材
玻璃
其他玻璃 2.94 B
煉焦 機焦 5.20 B
原油生產 0.10 B
化肥 1.86 B
石化化工
碳素 1.44 B
廢棄物處理 固體廢物 焚燒 0.88 B
2.3 移動源的分類
移動源是指由發動機牽引、能夠移動的各種客運、貨運交通設施和機械設備。
移動源的第一級分類包括道路移動源和非道路移動源兩個類別;第二級分類包括汽油、柴油、燃料油、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等主要燃料類型;第三級分類包括各種類型的機動車、非道路交通工具和機械等。完整的移動源第一至第三級源分類以及對應的PM2.5排放系數見表3,其中氣體燃料汽車的PM2.5排放系數很低,可按無排放處理。
道路移動源的第四級分類包括無控、國1、國2、國3、國4共五種污染控制水平;非道路移動源目前按無控情況處理。
表3 移動源第1~4 級分類及對應的PM2.5排放系數(g/km)
類別 燃料 車型/種類 無控 國1 國2 國3 國4 質量分級
重型載貨汽車 0.10 0.03 0.02 0.01 0.01 C
中型載貨汽車 0.10 0.03 0.02 0.01 0.01 C
輕型載貨汽車 0.12 0.04 0.03 0.02 0.01 C
微型載貨汽車 0.12 0.04 0.03 0.02 0.01 C
大型載客汽車 0.10 0.03 0.02 0.01 0.01 C
中型載客汽車 0.10 0.03 0.02 0.01 0.01 C
小型載客汽車 4.00E-03 3.00E-03 3.00E-03 1.00E-03 1.00E-03 C
微型載客汽車 4.00E-03 3.00E-03 3.00E-03 1.00E-03 1.00E-03 C
汽油
摩托車 0.31 0.17 0.09 0.09 0.09 C
重型載貨汽車 2.00 1.00 0.40 0.30 0.06 A
中型載貨汽車 0.60 0.60 0.13 0.09 0.02 A
輕型載貨汽車 0.30 0.20 0.07 0.05 0.03 A
微型載貨汽車 0.30 0.20 0.07 0.05 0.03 A
大型載客汽車 2.00 1.00 0.40 0.30 0.06 A
中型載客汽車 0.60 0.60 0.13 0.09 0.02 A
小型載客汽車 0.30 0.20 0.07 0.05 0.03 A
道路
柴油
微型載客汽車 0.30 0.20 0.07 0.05 0.03 A
類別 燃料 車型/種類 無控 國1 國2 國3 國4 質量分級
鐵路* 2.70 C
航運* 1.80 C
三輪汽車 0.20 A
低速貨車 0.10 A
農用機械* 4.00 C
柴油
建筑機械* 6.00 C
非道路
航空煤油 飛機** 0.28 C
*排放系數為g/kg 柴油消耗量
**飛機排放系數為g/LTO(起飛著陸循環次數)
第三章 PM2.5排放清單編制的技術流程和方法
3.1 排放源分類分級體系的確定
編制一次PM2.5排放清單時,應首先對清單編制區域內的排放源進行初步摸底調查,明確當地排放源的主要構成,在表1-3提供的分類分級體系中選取合適的第一、二級排放源類型,以確定源清單編制過程中的活動水平數據調查和收集對象。
在數據調查和收集階段應當涵蓋排放源第三、四級分類中涉及的所有燃燒/工藝技術和顆粒物末端控制技術,在數據整理過程中根據當地排放源的特點確定源清單覆蓋的第三、四級分類。
3.2 排放清單計算空間尺度的確定
點源是指可獲取固定排放位置及活動水平的排放源,在排放清單中一般體現為單個企業或工廠的排放量;面源是指難以獲取固定排放位置和活動水平的排放源的集合,在清單中一般體現為省、地級市或區縣的排放總量。
對于某一個第四級排放源,可以只由點源或面源組成,也可以同時包含點源和面源。編制排放清單時應當明確每一個第四級排放源計算的空間尺度,并對點源和面源進行分別處理。對于面源,需要確定其參與計算的最小行政區單元(一般為街道或區縣)。
3.3 一次PM2.5排放量的計算方法
一次PM2.5排放量的計算應盡可能在第四級排放源層面完成。
(1)對于固定燃燒源中的第四級排放源,PM2.5排放量由下式計算:E=A×EF×(1-η) (3-1)
A為第四級排放源對應的燃料消耗量。對于點源,A為該排放源的活動水平;對于面源,A為清單中最小行政區單元(一般為街道或區縣)的活動水平。EF為一次PM2.5的產生系數;η為污染控制技術對PM2.5的去除效率。
固定燃燒源中的各類燃煤排放源,除民用部門的煤爐以外,其它排放源的一次PM2.5產生系數可用下式計算:EFPM 2.5 = Aar ×(1− ar) × fPM 2.5 (3-2)
其中,Aar為平均燃煤收到基灰分,ar為灰分進入底灰的比例,fPM2.5為排放源產生的總顆粒物中PM2.5所占比例。
(2)對于工藝過程源中的第四級排放源,PM2.5排放量由下式計算:E=A×EF×(1-η) (3-3)
A為第四級排放源對應的工業產品產量。對于點源,A為該排放源的活動水平;對于面源,A為清單中最小行政區單元的活動水平。EF為一次PM2.5的產生系數;η為污染控制技術對PM2.5的去除效率。
(3)對于道路移動源中的第四級排放源,PM2.5排放量由下式計算:E=P×VMT×EF (3-4)
P為清單中最小行政區單元中對應車型的車輛保有量,EF為一次PM2.5的排放系數,VMT為該車型的年均行駛里程。對于非道路移動源中的第四級排放源,PM2.5排放量由下式計算:E=A×EF (3-5)
A為第四級排放源對應的活動水平。對于鐵路、航運、農用機械和建筑機械,A為清單中最小行政區單元中對應排放源的柴油消耗量;對于飛機,A為起飛著陸循環次數。EF為一次PM2.5的排放系數。
3.4 活動水平數據調查收集和質量控制
編制排放清單時,應當針對第四級排放源逐一制訂活動水平調查方案,建立活動水平調查清單,確定調查流程,明確數據獲取途徑。
編制清單時應當明確數據獲取的基準年份,活動水平調查時盡可能收集與基準年份相對應的數據;鶞誓攴輸祿笔У,可采用相鄰年份的數據,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決定是否進行適當調整。
數據的調查收集過程可與現有數據統計體系結合,從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等數據庫中獲取相關信息。獲得的活動水平數據應采取統一的數據處理方法和數據存儲格式,保證數據收集和傳遞的質量。應安排專人對數據進行檢查和校對,對可疑的異常數據進行核實。
第四章 PM2.5排放量計算參數的獲取方法和途徑
4.1 活動水平數據的獲取
4.1.1 固定燃燒源
固定燃燒源活動水平數據通過點源和面源結合的方式獲取。電力部門的調查范圍包括各類火力發電企業,含熱電廠和企業自備電廠;供熱部門包括熱電廠和各類集中供熱企業;工業部門包括使用工業鍋爐的各類工業企業;民用部門包括商業、城市居民、農村居民使用的各種固定燃燒設施。
電力、供熱和工業部門應盡可能按點源方式獲取逐個排污設施的活動水平數據。需獲取的活動水平信息包括排污設施的經緯度、燃料類型、鍋爐類型、燃料消耗量以及除塵設施的類型。對于每個排污設施,根據其燃料類型、鍋爐類型和除塵設備的類型確定其所屬的第四級源分類。對于燃煤鍋爐需獲取燃煤灰分信息。對于熱電聯產企業,應分別獲取其用于發電和供熱的燃料消耗量,用于計算電力和供熱部分的排放。
優先采用實地調查的方式獲取活動水平數據。無法開展活動水平調查時,可從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數據中獲取相應信息。民用部門一般按面源處理。可從當地能源統計數據中獲取民用部門分能源品種能源消費量。當地不具備該數據時,可基于上一級行政區域的活動水平數據并利用人口密度等代用參數獲得。所獲取的數據一般為第二級排放源的活動水平,通過實地抽樣調研、類比調查等途徑獲得第三、四級的技術比例,進而確定第四級排放源的活動水平。
4.1.2 工藝過程源
工藝過程源活動水平數據推薦按點源方式獲取。工藝過程源的調查范圍包括鋼鐵、有色冶金、建材、石化化工、廢棄物處理五個行業的生產設施。上述行業的企業中使用的燃煤鍋爐按固定燃燒源處理。
需獲取的活動水平信息包括排污設施的經緯度、產品產量、生產工藝以及除塵設備或措施的類型。對于每個排污設施,根據其產品、生產工藝和除塵設備或措施的類型確定其所屬的第四級源分類。
優先采用實地調查的方式獲取活動水平數據。無法開展活動水平調查時,可從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數據中獲取相應信息。
4.1.3 移動源
移動源活動水平數據一般按面源方式獲取。移動源的調查范圍包括汽車、摩托車等道路移動源和農用車、拖拉機、農業機械、工程建筑機械、船舶、鐵路等非道路移動源。根據排放清單的空間尺度和當地實際情況決定移動源的調查范圍。建立城市排放清單時可不考慮鐵路、拖拉機、農用車和農業機械。
對于道路移動源,需獲取的活動水平數據包括各類機動車的保有量、注冊年代分布以及年均行駛里程。進一步根據注冊年代分布確定其污染控制水平,根據保有量和對應車型的年均行駛里程確定該車型的總行駛里程。道路移動源的活動水平數據可從當地交管部門獲得,也可通過調查方式獲取。
對于非道路移動源,需獲取的活動水平數據包括各類設備的數量以及對應的燃料消耗量,可通過當地交管、農業、建設等相關職能部門獲得。
4.2 排放系數獲取途徑
PM2.5排放系數的獲取方法一般包括實測法、物料衡算法、文獻調研法。
實測法是指對污染源開展測試,獲取實際條件下的排放系數。實測法的優點是能夠反映污染源的實際排放情況,獲取的排放系數準確度高;缺點是工作量大,需要的人力和成本較高。對于國控重點源,推薦優先采用在線監測煙塵濃度和PM2.5占總顆粒物的比例(表4)計算PM2.5排放系數;對于其它源,有條件的地區可針對當地重點排放源開展實際排放系數測試。
物料衡算法是指通過對輸入和輸出物質詳細分析確定產生系數,再結合污染控制設備或措施的去除效率獲取排放系數。對于固定燃燒源中的大型和中型燃煤設備的PM2.5產生系數推薦優先采用物料衡算法,按照平均燃煤收到基灰分、灰分進入底灰比例、PM2.5占總排放顆粒物的比例等參數估算產生系數,再根據污染控制技術去除效率計算排放系數;曳葸M入底灰的比例及PM2.5占總顆粒物的比例推薦值見表4,各種污染控制技術對于PM2.5的去除效率見表5。去除效率盡量采用實測數據,不具備條件的地區可采用表5推薦數據。
表4 固定燃燒源燃煤PM2.5產生系數計算的相關參數值
行業 工藝技術 灰分進入底灰比例 煙氣中PM2.5占總顆粒物比例
煤粉爐 0.25 0.06
電力 流化床爐 0.44 0.07
層燃爐 0.85 0.10
煤粉爐 0.25 0.06
供熱 流化床爐 0.44 0.07
層燃爐 0.85 0.10
流化床爐 0.40 0.07
工業 層燃爐 0.85 0.07
茶浴爐 0.85 0.07
民用 層燃爐 0.85 0.07
文獻調研法是指通過從科技文獻、排放系數數據庫等資料中收集整理相近燃料/產品、工藝技術、污染控制技術的排放測試結果,獲取對應排放系數的方法。排放系數根據其測量的技術方法、樣本數量和質量等因素劃分為A、B、C、D四個等級。分級目的在于方便使用者了解實測數據的可靠性和準確性,以便正確合理地選擇使用。排放系數的具體分級如下:
(1)A級:實測數據,基于完善可靠的方法,且具有足夠的細節可供充分驗證,測試樣本由隨機抽樣獲得,樣本數量大于等于10個;
(2)B級:實測數據,基于完善可靠的方法,測試樣本數量小于10個;或者測試樣本量大于等于10個,但缺少相關的測試細節供驗證,無法判斷測試樣本數量是否具有代表性;
(3)C級:無實測數據,采用的是文獻中相同生產工藝和控制技術的排放系數;
(4)D級:無實測數據,用污染物排放過程相似的排放系數推導得到。
在不具備采用實測法和物料衡算法確定排放系數的情況下,可以采用文獻調研法選取排放系數。
對于移動源中的柴油車,推薦選用環境保護部機動車排污監控中心基于大量機動車臺架測試和道路實測建立的PM2.5排放系數數據庫,道路移動源的柴油車和非道路移動源的三輪汽車和低速貨車排放系數見表3。對于其他排放源,可從中國多尺度大氣污染排放清單模型(MEIC,http://www.meicmodel.org)的排放系數數據庫中選用;谏鲜鰞蓚數據庫獲得的第1-3級分類下的PM2.5產生系數見表1至表3,各種污染控制技術對于PM2.5的去除效率見表5。
表5 固定燃燒源與工藝過程源第4級分類的PM2.5去除效率
排放形式 污染控制技術 η(%)
袋式除塵 99
普通電除塵 93
高效電除塵 96
電袋復合除塵 99
濕式除塵 50
有組織排放
機械式除塵 10
一般控制 10
無組織排放
高效控制 30
第五章 PM2.5源排放清單的應用與評估
5.1 PM2.5源排放清單的應用
(1)用于大氣細顆粒物污染特征分析。排放清單作為空氣質量模型的輸入,可進行時空連續變化的污染特征分析,彌補監測和觀測在時空分辨率上的不足?蛇x用的模型有Models-3/CMAQ、NAQPMS、CAMx、WRF-Chem等。模型模擬區域范圍內、計算區域外的排放清單可采用中國區域多尺度排放清單(MEIC)等。
(2)用于大氣細顆粒物污染來源解析。通過細顆粒物排放源清單,得到分區域、分排放源的排放量匯總統計,分析重點排放區域、重點排放源對當地細顆粒物排放總量的分擔率和對濃度的貢獻率。
(3)用于大氣細顆粒物污染控制方案的制定與預評估。通過減排情景設計,借助空氣質量模型,對政策實施效果進行預評估,明確細顆粒物污染防治的方向,幫助制定合理有效的控制方案和達標規劃。
5.2 PM2.5源排放清單的評估與驗證
PM2.5源排放清單的評估與驗證可通過宏觀統計數據校核、不確定性分析和利用空氣質量模型進行模擬校驗等方法進行。
(1)宏觀統計數據校核可依靠主要能源產品消耗量和工業產品產量結合平均排放系數校核排放量總量。該方法主要用于排放清單合理性的初步評估。
(2)不確定性分析可采用蒙特卡洛方法評估排放總量的置信區間。不確定性分析可用于重要污染源信息的甄別,評估排放清單的可靠性。
(3)排放清單的可靠性還可結合模型、觀測等手段進行驗證。具體方法是利用空氣質量模型模擬并與同時段空氣質量觀測結果比較,對排放清單進行間接驗證。
查詢進一步信息,請訪問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官方網站http://www.zhb.gov.cn/gkml/hbb/bgg/201408/t20140828_28836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