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北美自由貿易區(NAFTA)由美國、加拿大和墨西哥3國組成,三國于1992年8月12日就《北美自由貿易協定》達成一致意見,并于同年12月17日由三國領導人分別在各自國家正式簽署。1994年1月1日協定正式生效,北美自由貿易區宣布成立。
為了自由貿易區內的貿易更加順利的進行,美國、加拿大、墨西哥在市場準入、技術標準等方面進行了協調工作。在北美,UL與墨西哥國家電子部標準化、認證協會和加拿大標準協會(CSA)合作發行出版了北美協調化標準。
另外,統一產品合格評定程序和產品認證標志也是消除貿易屏障的重要舉措。為此,美加在產品技術標準充分協調的基礎上,推出了以美國UL標志和加拿大CSA標志為基礎的聯合認證標志。同時,UL也是唯一與墨西哥認證機構簽約以幫助廠商獲得墨西哥認證標志的國際上的認證機構。
二、技術法規要求
美國、加拿大和墨西哥在產品市場準入中均沒有采用法規形式的強制性規定,在美國和加拿大,由各個州/省對產品的合格評定要求做出具體規定。另外,一些聯邦或地方的管理機構如(FCC)等也可以就產品某一方面的技術要求做出規定。這些規定要求主要集中在產品的安全和電磁兼容性能上。
在能耗方面,美國主要有以下幾種措施:
a) 加利福尼亞洲將能源之星標準定為強制性最低標準;
b) 電力公司對節能產品提供補貼;
c) 2001年7月美國頒布13221號總統令,要求聯邦政府采購待機能耗1W或以下的產品。
三、標準要求
1、電氣安全
美國UL有著一百多年的歷史,經過多年在基礎安全領域內的研究與實際應用,UL標準無論是基礎安全標準還是專業產品安全標準均已形成了自己的標準體系,與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安全標準體系一樣并稱為目前國際上最具權威性的兩大標準體系之一。但是,隨著近年來國際貿易全球化的趨勢不斷發展,UL標準也“與時俱進”地逐步向國際標準靠攏,尤其是計算機類信息技術安全標準,UL不僅加入了IEC CB體系下的信息技術設備的CB實驗室,而且,還將該類產品的UL標準與IEC標準進行了協調,協調后的UL信息技術設備安全標準為UL1950(基于IEC60950第2版)/UL60950(基于IEC60950第3版);協調后的UL音視頻產品安全標準為UL6500(基于IEC60065第6版)。
對于計算機類信息技術產品的電氣安全要求,目前美國與加拿大采用了單一的雙重國家標準,CAN/CSA C22.2No.60950/UL60950第3版,該標準是基于IEC60950第3版加入國家偏離后編寫而成。該標準與國際標準(IEC標準)的偏離主要是根據美國國家電氣法規(National Electrical Code - NEC)和加拿大電氣法規(Canadian Electrical Code - CEC)以及建筑安裝要求等其他規定而形成的。
加拿大關于音視頻產品的安全標準為CAN/CSA-E60065-99,該標準修改采用了IEC60065:1998(第6版),與UL標準一樣,加拿大CSA標準也與IEC標準有較多的偏離。
2、電磁兼容
與其他國家相比,美國的EMC 標準具有相對的獨立性。IT設備和音視頻設備具體的測量布置和測量步驟均由FCC CFR 47:Part 15所引用的美標ANSI C63.4規定。但為了與國際標準盡可能地一致,美國修改了它的FCC CFR 47:Part 15法規,使其對數字設備的發射要求更接近CISPR標準。如在1000MHz以下,數字設備的電磁發射測量直接引用了CISPR 22的規定,而1000MHz以上還是保留了Part 15規定的限值,但允許以CISPR 22中規定的測量距離來進行測量。
ANSI C63.4與CISPR 13,CISPR 16-1和CISPR 22部分等效,該標準規定了有意和無意發射器產生的射頻信號和噪聲的測量方法,輻射和交流電源線傳導噪聲的測量方法,針對某一特定設備(如IT和音視頻設備)未規定限值。
四、認證標志
1、美國UL標志
UL是英文保險商試驗室(Underwriter Laboratories Inc.)的縮寫。UL安全試驗室是美國最有權威的,也是世界上從事安全試驗和鑒定的較大的民間機構。它是一個獨立的、非營利的、為公共安全做試驗的專業機構。
UL始建于1894年,初始階段UL主要靠防火保險部門提供資金維持運作,直到1916年,UL才完全自立。經過近百年的發展,UL已成為具有世界知名度的認證機構,其自身具有一整套嚴密的組織管理體制、標準開發和產品認證程序。
UL標志是證明產品符合美國安全規定的廣受認可的標志。該標志也為加拿大各省及地區官方認可。
申請UL標志包括五個步驟:
1) 申請人遞交有關公司及產品資料,認證工程師審查提供的產品資料,作出樣品數量、時間、費用估算的初步判定;
2) 申請公司匯款、寄申請表及樣品;
3) 產品檢測;
4) 首次工廠審查;
5) 申請人簽署跟蹤檢驗協議,獲得授權使用UL標志。
2、加拿大CSA標志
CSA是加拿大標準協會(Canadian Standards Association)的簡稱,成立于1919年,是加拿大首家專業制定工業標準的非營利性機構。目前CSA是加拿大最大的安全認證機構,也是世界上最著名的安全認證機構之一。它能對機械、建材、電器、電腦設備、辦公設備、環保、醫療防火安全、運動及娛樂等方面的所有類型的產品提供安全認證。
經CSA International測試和認證的產品,被確定為完全符合標準規定,可以銷往美國和加拿大兩國市場。
申請CSA認證與申請UL認證的程序類似,主要有下述步驟:
1) 將初步申請表填妥,連同一切有關產品(包括全部電器部件和塑膠材料)的說明書和技術數據一并交給CSA;
2) CSA將根據產品的具體情況確定認證費用,經申請公司確認后,將寄上正式申請表和通知書;
3) 指定實驗室將依時進行認證檢測工作;
4) 認證測試完畢之后,將會發給申請公司一份初步報告書,在對申請公司的答復進行評估后,CSA將會編寫一份用作產品生產參考和跟蹤檢驗用的認證報告;
5) 首次工廠評估;
6) 發一份合格證書授權申請公司在其產品上加上CSA的認證標志;
7) 申請公司要和CSA簽訂一份服務協議,以表示雙方同意CSA到工廠做產品跟蹤檢驗。
3、美國FCC標志
FCC(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于1934年由COMMUNICATIONACT建立,是美國政府的一個獨立機構,直接對國會負責。聯邦通訊委員會(FCC)----管理進口和使用無線電頻率裝置,包括電腦、傳真機、電子裝置、無線電接收和傳輸設備、無線電遙控玩具、電話、個人電腦以及其他可能傷害人身安全的產品。這些產品如果想出口到美國,必須通過由政府授權的實驗室根據FCC技術標準來進行的檢測和批準。進口商和海關代理人要申報每個無線電頻率裝置符合FCC標準,即FCC許可證。
根據美國聯邦通訊法規相關部分(CFR 47部分)中規定,凡進入美國的電子類產品都需要進行電磁兼容認證(一些有關條款特別規定的產品除外),其中比較常見的認證方式有三種:Certification、DoC、Verification。這三種產品的認證方式和程序有較大的差異,不同的產品可選擇的認證方式在FCC中有相關的規定。
以不同的認證方式通過認證所獲得的認證標志不同。每種認證方式均有兩種不同的標志。第一類DoC標志,主要適用于B類IT設備;第二類Certification標志除了適用于第一類標志適用的產品外,還適用于音視頻設備。這類標志沒有圖案,只有字母和FCC ID;第三類為適用于其他產品的Verification標志,無需FCC簽發文件。
進一步信息,請訪問國際標準化信息網http://www.ies.cesi.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