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1日,有“中國RoHS”之稱的《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將開始實施。雖然《管理辦法》稱為“中國RoHS”,主要也是參照歐盟的RoHS指令而制定,然而它并不等于歐盟RoHS指令的中文版。
《管理辦法》是由信息產業部、發改委、商務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環保總局聯合制定的,共分四章二十七條,從電子信息產品生產時產品及包裝物的設計、材料和工藝的選擇、技術的采用,標注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名稱、含量和可否回收利用、電子信息產品環保使用期限,以及電子信息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進口者應負責任等方面做出了具體規定。《管理辦法》確定了對電子信息產品中含有的鉛、汞、鎘、六價鉻和多溴聯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等六種有毒有害物質的控制采用目錄管理的方式,循序漸進地推進禁止或限制其使用。
我國對電子信息產品污染的管理法規并非單指《管理辦法》,而是一系列法規的總和,包括《管理辦法》、《電子信息產品中有害物質的限量要求》、《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標識要求》、《電子信息產品中有害物質的檢測方法》、《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重點管理目錄》以及關于鉛的含量和要求等8個法規。
以下是《管理辦法》與RoHS的對比。
不同點
《管理辦法》:無需轉換成低一級的法律規范性文件就可以直接實施
RoHS指令:指令無直接約束力,需要轉換成歐盟成員國法律(法規)才可以實施
《管理辦法》:對象為電子信息產品
RoHS指令:對象為交流電不超過1000V、直流電不超過1500V的電子電器設備
《管理辦法》:有毒有害物質控制的監督管理采用目錄管理模式;目錄以“窮舉法”方式形成
RoHS指令:將WEEE指令中的八大類產品全部列入,然后再對其中有毒有害物質控制技術尚不夠成熟、經濟上不可行的產品采用“排除法”予以“豁免”
《管理辦法》:2006年2月28日頒布,2007年3月1日開始實施,有害物質限制和禁止時間尚未確定
RoHS指令:2003年2月13日《指令》頒布,2004年8月13日轉為歐盟成員國法律(法規),2006年7月1日開始實施
《管理辦法》:貫徹實施需要制定“標準”和“目錄”,制定“目錄”需要“標準”支撐
RoHS指令:貫徹只需要標準的支撐
《管理辦法》: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控制采取“兩步走”方式,第一步,在《管理辦法》生效之日起,僅僅要求進入市場的電子信息產品以自我聲明的方式報告相關的環保信息;第二步,對進入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重點管理目錄的產品實施嚴格監管,首先要實現有毒有害物質的替代或達到限量標準的要求,然后,要經過強制認證(3C認證)才可以進入市場
RoHS指令:產品以自我聲明方式進入市場,要求是 “一步到位”,“自我聲明”的前提是做到有毒有害物質的達標
相同點
·都是法律規范性文件
·主要目的是為實現有毒有害物質控制(禁止使用和減少使用量)
·都涉及貿易活動
·限制或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相同: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