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選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2006年9月5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下列術語和定義取自中國國家標準《無線電管理術語》(GB/T 13622-92)和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規則》2004 年版,這些術語與定義僅作本規定統一稱呼和理解其含義之用。如果下述文本中某個術語以加黑的仿宋字體印刷,則表示該術語本身在本章中已予定義。
5.446 附加劃分:在5.369 和5.400 款中所列的國家內,5 150-5 216 MHz 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衛星無線電測定(空對地)業務,但須按照9.21 款達成協議。在第二區,該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衛星無線電測定(空對地)業務。在第一區和第三區,除了5.369和5.400 款所列的國家外,該頻帶以次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衛星無線電測定(空對地)業務。衛星無線電測定業務使用該頻帶限于與在1 610-1 626.5 MHz 和/或2 483.5-2 500 MHz 頻帶內操作的衛星無線電測定業務有關的饋線鏈路。在地球表面的總功率通量密度對所有到達角都不得超過每4 kHz 頻帶內?159 dB(W/m2)。
5.446A 移動業務電臺使用5 150-5 350 MHz 和5 470-5 725 MHz 頻帶,應遵守第299 號決議(WRC-03)。(WRC-03 ADD)
5.446B 在5 150-5 250 MHz 頻帶內,移動業務電臺不得對衛星固定業務地球站提出干擾保護要求。5.43A 款的規定不再適用于與衛星固定業務地球站相關的移動業務。(WRC-03 ADD)
5.447 附加劃分:在以色列、黎巴嫩、巴基斯坦、敘利亞和突尼斯,5 150-5 250 MHz 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移動業務,但須按照9.21 款達成協議。在這種情況下,第229 號決議(WRC-03)不適用。(WRC-03 MOD)
5.447A 對衛星固定(地對空)業務的劃分限于衛星移動業務的非對地靜止衛星系統的饋線鏈路,并應按照9.11A 款進行協調。
5.447B 附加劃分:5 150-5 216 MHz 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衛星固定(空對地)業務。該劃分限用于衛星移動業務的非對地靜止衛星系統的饋線鏈路,并應符合9.11A 款的規定。5 150-5 216 MHz 頻帶內空對地方向操作的衛星固定業務的空間電臺產生的、在地球表面的功率通量密度在任何情況下對所有到達角都不得超過每4 kHz 頻帶內?164 dB(W/m2)。
5.447C 對按照5.447A 和5.447B 款操作的5 150-5 250 MHz 頻帶內的衛星固定業務網絡負責的主管部門,應按照9.11A 款在平等的基礎上與按照5.446 款操作、并于1995 年11 月17 日以前啟用的非對地靜止衛星網絡的負責主管部門進行協調。按照5.446 款操作、并于1995 年11 月17 日以后使用的衛星網絡不得對按照5.447A 和5.447B 款操作的衛星固定業務電臺提出保護要求并且不能造成有害干擾。
5.447D 5 250-5 255 MHz 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劃分給空間研究業務,只限于星載有源傳感器。空間研究業務對此頻帶的其他使用為次要使用條件。(WRC-97)
5.447E 附加劃分:在第三區的如下國家當中,5 250-5 350 MHz 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固定業務:澳大利亞、韓國、印度、印度尼西亞、伊朗、日本、馬來西亞、巴布亞新幾內亞、菲律賓、斯里蘭卡、泰國和越南。固定業務使用此頻帶應用于實施固定無線接入系統,并應遵循ITU-R F.1613 建議。此外,固定業務不得對無線電測定業務、衛星地球探測(有源)業務和空間研究(有源)業務提出保護要求,但5.43A 款的規定不再適用于與衛星地球探測(有源)業務和空間研究(有源)業務相關的固定業務。在已針對現有的無線電測定系統采取了保護措施的固定業務的固定無線接入系統實施以后,未來的無線電測定不應對固定無線接入系統要求更多的直接限制。(WRC-03 ADD)
5.447F 在5 250-5 350 MHz 頻帶內,移動業務電臺不得對無線電定位業務、衛星地球探測(有源)業務和空間研究(有源)業務提出保護要求。這些業務不應對移動業務要求比在ITU-RM.1638 建議和ITU-R SA.1632 建議中規定的更多的基于系統特性和干擾標準的直接保護標準。(WRC-03 ADD)
5.448 附加劃分:在阿塞拜疆、利比亞、蒙古、吉爾吉斯斯坦、斯洛伐克、羅馬尼亞和土庫曼斯坦,5 250-5 350 MHz 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無線電導航業務。(WRC-03 MOD)
5.448A 在5 250-5 350 MHz 頻帶內,衛星地球探測(有源)業務和空間研究(有源)業務不得對無線電定位業務提出保護要求。第5.43A 款不適用。(WRC-03 MOD)
5.448B 操作在5 350-5 570 MHz 頻帶內的衛星地球探測(有源)業務和操作在5 460-5 570 MHz頻帶內的空間研究(有源)業務不應對操作在5 350-5 460 MHz 頻帶內的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操作在5 460-5 470 MHz 頻帶內的無線電導航業務和操作在5 470-5 570 MHz 頻帶內的水上無線電導航業務造成有害干擾。(WRC-03 MOD)
5.448C 操作在5 350-5 460 MHz 頻帶的空間研究(有源)業務不得對此頻帶內已劃分的其他業務造成有害干擾,或提出保護要求。(WRC-03 ADD)
5.448D 在5 350-5 470 MHz 頻帶內,無線電定位業務的電臺不得對根據5.449 款操作的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的雷達系統造成有害干擾,或提出保護要求。(WRC-03 ADD)
5.449 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使用5 350-5 470 MHz 頻帶,限于機載雷達和有關的機載信標。
5.450 附加劃分:在奧地利、阿塞拜疆、伊朗、蒙古、吉爾吉斯斯坦、羅馬尼亞、土庫曼斯坦和烏克蘭,5 470-5 650 MHz 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WRC-03MOD)
5.450A 在5 470-5 725 MHz 頻帶內,移動業務的電臺不得對無線電測定業務提出保護要求。無線電測定業務不應對移動業務要求比在ITU-R M.1638 建議中規定的更多的基于系統特性和干擾標準的直接保護標準。(WRC-03 ADD)
5.450B 在5 470-5 650 MHz 頻帶內,除了在5 600-5 650 MHz 頻帶內用于氣象目的的陸基雷達以外,無線電定位業務的電臺不得對水上無線電導航業務的雷達系統造成有害干擾,或提出保護要求。(WRC-03 ADD)
5.451 附加劃分:在英國,5 470-5 850 MHz 頻帶以次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陸地移動業務。
21.2、21.3、21.4 和21.5 款規定的功率限值,應適用于5 725-5 850 MHz 頻帶。
5.452 在5 600-5 650 MHz 頻帶內,批準用于氣象的陸基雷達與水上無線電導航業務電臺以同等條件操作。
5.453 附加劃分:在沙特阿拉伯、巴林、孟加拉國、文萊、喀麥隆、中國、剛果、韓國、科特迪瓦、埃及、阿拉伯聯合酋長國、加蓬、幾內亞、赤道幾內亞、印度、印度尼西亞、伊朗、伊拉克、以色列、日本、約旦、肯尼亞、科威特、黎巴嫩、利比亞、馬達加斯加、馬來西亞、尼日利亞、阿曼、巴基斯坦、菲律賓、卡塔爾、敘利亞、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新加坡、斯里蘭卡、斯威士蘭、坦桑尼亞、乍得、泰國、多哥、越南和也門,5 650-5 850 MHz 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固定業務和移動業務。在這種情況下,第229 號決議(WRC-03)的規定不適用。(WRC-03 MOD)
5.454 不同業務種類:在阿塞拜疆、俄羅斯、格魯吉亞、蒙古、烏茲別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和土庫曼斯坦,5 670-5 725 MHz 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劃分給空間研究業務(見5.33 款)。(WRC-03 MOD)
5.455 附加劃分:在亞美尼亞、阿塞拜疆、白俄羅斯、古巴、俄羅斯、格魯吉亞、匈牙利、哈薩克斯坦、拉脫維亞、摩爾多瓦、蒙古、烏茲別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庫曼斯坦和烏克蘭,5 670-5 850 MHz 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固定業務。(WRC-03MOD)
5.456 附加劃分:在喀麥隆,5 755-5 850 MHz 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固定業務。(WRC-03 MOD)
5.457 沒使用。
5.457A 在5 925-6 425 MHz 和14-14.5 GHz 頻帶內,置于船上的地球站可與衛星固定業務的空間電臺通信。這種使用應遵循第902 號決議(WRC-03)。(WRC-03 ADD)
5.457B 在5 925-6 425 MHz 和14-14.5 GHz 頻帶內,在阿爾及利亞、沙特阿拉伯、巴林、科摩羅、吉布提、埃及、阿拉伯聯合酋長國、約旦、科威特、利比亞、摩洛哥、毛里塔尼亞、阿曼、卡塔爾、敘利亞、蘇丹、突尼斯和也門,以次要使用條件劃分的衛星水上移動業務的置于船上的地球站可按照第902 號決議(WRC-03)規定的特性和條件操作。這種使用應遵循第902 號決議(WRC-03)。(WRC-03 ADD)
5.458 在6 425-7 075 MHz 頻帶內,可在海洋上進行無源微波傳感測試。在7 075-7 250 MHz頻帶內,可進行無源微波傳感測試。主管部門在將來規劃6 425-7 025 MHz 和7 075-7 250 MHz頻帶時,應關注衛星地球探測(無源)業務和空間研究(無源)業務的需要。
5.458A 在6 700-7 075 MHz 頻帶內給衛星固定業務空間電臺進行指配的時候,敦促主管部門采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措施保護6 650-6 675.2 MHz 頻帶內的射電天文業務的譜線觀測免受無用發射的有害干擾。
5.458B 在6 700-7 075 MHz 頻帶內給衛星固定業務空對地的劃分,限用于衛星移動業務非對地靜止衛星系統的饋線鏈路,并應按照9.11A 款進行協調。衛星移動業務的非對地靜止衛星系統的饋線鏈路使用6 700-7 075 MHz(空對地)頻帶時,無需遵守22.2 款的規定。
5.458C 在1995 年11 月17 日以后提交的7 025-7 075 MHz 頻帶內衛星固定業務對地靜止衛星系統的主管部門,應在ITU-R 相關建議的基礎上與在這一頻帶內已經于1995 年11月18 日以前通知并啟用的非對地靜止衛星系統的主管部門根據其要求進行協商。這種協商是為了便于共同操作這個頻帶內的衛星固定業務的對地靜止衛星系統和非對地靜止衛星系統。
5.459 附加劃分:在俄羅斯,7 100-7 155 MHz 和7 190-7 235 MHz 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空間操作(地對空)業務,但須按照9.21 款達成協議。(WRC-97)
5.460 附加劃分:空間研究業務(地對空)使用7 145-7 190 MHz 頻帶限于深空;在7 190-7 235 MHz 頻帶內不得對深空進行發射。操作在7 190-7 235 MHz 頻帶的空間研究業務的對地靜止軌道衛星不得對現有或未來將要操作的固定和移動業務電臺提出保護要求,第5.43A 款不適用。(WRC-03 MOD)
5.461 附加劃分:7 250-7 375 MHz(空對地)和7 900-8 025 MHz(地對空)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衛星移動業務,但須按照9.21 款達成協議。
5.461A 衛星氣象(空對地)業務使用7 450-7 550 MHz 頻帶,限于對地靜止衛星系統。在1997 年11 月30 日前通知的此頻帶中的非對地靜止衛星系統可以以主要使用條件繼續操作直至其報廢為止。(WRC-97)
5.461B 衛星氣象(空對地)業務使用7 750-7 850 MHz 頻帶,限于非對地靜止衛星系統。(WRC-97)
5.462 已廢止。(WRC-97 SUP)
5.462A 在第一區和第三區(日本除外),未經相關主管部門許可,在8 025-8 400 MHz 頻帶中,用于衛星地球探測業務的對地靜止衛星所產生的功率通量密度對于到達角(θ)不得超過以下暫定值:
?174 dB(W/m2),在4 kHz 頻帶內,對0°≤ θ < 5°
?174+0.5(θ?5)dB(W/m2),在4 kHz 頻帶內,對5°≤ θ < 25°
?164 dB(W/m2),在4 kHz 頻帶內,對25°≤ θ ≤90°
這些數值須符合第 124 號決議(WRC-97)所進行研究的結論。(WRC-97)
5.463 不允許航空器電臺在8 025-8 400 MHz 頻帶內進行發射。(WRC-97)
5.464 已廢止。(WRC-97 SU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