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選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2006年9月5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下列術語和定義取自中國國家標準《無線電管理術語》(GB/T 13622-92)和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規則》2004 年版,這些術語與定義僅作本規定統一稱呼和理解其含義之用。如果下述文本中某個術語以加黑的仿宋字體印刷,則表示該術語本身在本章中已予定義。
5.426 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使用2 900-3 100 MHz 頻帶限于陸基雷達。
5.427 在2 900-3 100 MHz 和9 300-9 500 MHz 頻帶內,雷達應答器的應答不能與雷達信標(RACONS)的應答相混淆,但應當注意本規則4.9 款,不得對無線電導航業務中的船舶雷達或航空雷達產生干擾。
5.428 附加劃分:在阿塞拜疆、古巴、蒙古、吉爾吉斯斯坦、羅馬尼亞和土庫曼斯坦,3 100-3 300 MHz 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無線電導航業務。(WRC-03 MOD)
5.429 附加劃分:在沙特阿拉伯、巴林、孟加拉國、文萊、中國、剛果、韓國、阿拉伯聯合酋長國、印度、印度尼西亞、伊朗、伊拉克、以色列、日本、約旦、肯尼亞、科威特、黎巴嫩、利比亞、馬來西亞、阿曼、巴基斯坦、卡塔爾、敘利亞、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和也門,3 300-3 400 MHz 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固定業務和移動業務。地中海沿岸國家不得要求無線電定位業務保護其固定業務和移動業務。(WRC-03 MOD)
5.430 附加劃分:在阿塞拜疆、古巴、蒙古、吉爾吉斯斯坦、羅馬尼亞和土庫曼斯坦,3 300-3 400 MHz 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無線電導航業務。(WRC-03 MOD)
5.431 附加劃分:在德國、以色列和英國,3 400-3 475 MHz 頻帶以次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業余業務。(WRC-03 MOD)
5.432 不同業務種類:在韓國、日本和巴基斯坦,3 400-3 500 MHz 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劃分給移動業務(除航空移動以外)(見5.33 款)。(WRC-2000)
5.433 在第二區和第三區,3 400-3 600 MHz 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劃分給無線電定位業務。但促請在這個頻帶內運用無線電定位系統的主管部門,于1985 年前停止工作。1985 年以后,主管部門應采取一切實際可行的措施保護衛星固定業務,并不得對衛星固定業務提出協調要求。
5.434 已廢止。(WRC-97 SUP)
5.435 在日本,在3 620-3 700 MHz 頻帶內不包括無線電定位業務。
5.436 沒使用。
5.437 已廢止。(WRC-2000 SUP)
5.438 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使用4 200-4 400 MHz 頻帶,專供安裝在航空器上的無線電高度表和在地面上的有關應答器使用。但是可準許衛星地球探測業務和空間研究業務的無源遙感以次要使用條件在這一頻帶內工作(無線電高度表不對其提供保護)。
5.439 附加劃分:在伊朗和利比亞,4 200-4 400 MHz 頻帶以次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固定業務。(WRC-2000)
5.440 可批準衛星標準頻率和時間信號業務的空對地傳輸使用4 202 MHz 頻率,地對空傳輸使用6 427 MHz 頻率。這種傳輸應限定在這些頻率的±2 MHz 范圍內,并須按照9.21 款達成協議。
5.441 衛星固定業務應按照附錄30B 的規定使用4 500-4 800 MHz(空對地),6 725-7 025 MHz(地對空)頻帶。衛星固定業務中的對地靜止衛星系統應按照附錄30B 的規定使用10.7-10.95GHz(空對地)、11.2-11.45 GHz(空對地)和12.75-13.25 GHz(地對空)頻帶。衛星固定業務中的非對地靜止衛星系統使用10.7-10.95 GHz(空對地)、11.2-11.45 GHz(空對地)和12.75-13.25GHz(地對空)頻帶,應按照9.12 款的規定與衛星固定業務中的其他非對地靜止衛星系統進行協調。衛星固定業務中的非對地靜止衛星系統不得對衛星固定業務中根據無線電規則操作的對地靜止衛星網絡提出保護要求,這與無線通信局收到非對地靜止衛星固定業務系統或對地靜止衛星網絡的完整的協調和通知資料的日期無關,并且不適用5.43A 款。上述頻帶內衛星固定業務中的非對地靜止衛星系統在操作中可能產生的任何不可接受干擾一經出現應迅速予以消除。(WRC-2000)
5.442 在4 825-4 835 MHz 和4 950-4 990 MHz 頻帶內,給移動業務的劃分限于除航空移動以外的移動業務。
5.443 不同業務種類:在阿根廷、澳大利亞和加拿大,4 825-4 835 MHz 和4 950-4 990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劃分給射電天文業務(見5.33 款)。
5.443A 已廢止。(WRC-03 SUP)
5.443B 為了不對操作在5 030 MHz 以上的微波著陸系統造成有害干擾,由操作在5 010-5 030 MHz 頻帶內的任何衛星無線電導航(空對地)業務系統的所有空間站在5 030-5 150 MHz頻帶內所產生的總功率通量密度,在150 kHz 帶寬內不超過?124.5 dB(W/m2)。同時,為了不對4 990-5 000 MHz 頻帶的射電天文業務造成有害干擾,運行在5 010-5 030 MHz 頻帶內的衛星無線電導航業務系統應遵循第741 號決議(WRC-03)所規定的在4 990-5 000 MHz 頻帶內的限定值。(WRC-03 MOD)
5.444 5 030-5 150 MHz 頻帶將用于國際標準系統(微波著陸系統)精確進場和著陸。在本頻帶中,這種系統的需求優先于其他用途,為了使用本頻帶,應援用5.444A 款和第114 號決議(Rev.WRC-03)。(WRC-03 MOD)
5.444A 附加劃分:5 091-5 150 MHz 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衛星固定(地對空)業務。
這個劃分限于衛星移動業務的非對地靜止軌道衛星移動系統的饋線鏈路,并須按照9.11A 款進行協調。在5 091-5 150 MHz 頻帶內,下列條件也是適用的:
- 在2018 年1 月1 日以前,衛星移動業務的非對地靜止衛星系統的饋線鏈路使用5 091-5 150 MHz 頻帶應遵守第114 號決議(Rev.WRC-03);
- 在2018 年1 月1 日以前,對于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5 000-5 091 MHz 頻帶內現有的和規劃的國際標準系統的需求不能滿足時,應優先于這一頻帶的其他應用;
- 在2012 年1 月1 日以后,提供非對地靜止衛星移動系統饋線鏈路的地球站將不進行新的指配;
- 在2018 年1 月1 日以后,衛星固定業務與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相比應成為次要業務。(WRC-03 MOD)
5.444B 附加劃分:5 000-5 010 MHz 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衛星無線電導航(地對空)業務。見第603 號決議(WRC-2000)。
5.444C 附加劃分:5 010-5 030 MHz 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衛星無線電導航(空對地)(空對空)業務。為了不對工作在5 030 MHz 以上的微波著陸系統產生有害干擾,5 030-5 150 MHz頻帶內衛星無線電導航(空對地)業務系統中的所有空間電臺在地球表面產生的總功率通量密度在任意的150 kHz 的頻帶內不能超過?124.5 dB(W/m2)。為了不對工作于4 990-5 000 MHz頻帶內的射電天文業務產生有害干擾,工作在5 010-5 030 MHz 頻帶的衛星無線電導航(空對地)業務的所有空間站在任何射電天文觀察點超過2%的時間里,在任意的10 MHz 帶寬內產生的總功率通量密度不能超過規定值?171 dB(W/m2)。使用該頻率,應援用第604 號決議(WRC-2000)。
5.445 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