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選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2006年9月5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下列術語和定義取自中國國家標準《無線電管理術語》(GB/T 13622-92)和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規則》2004 年版,這些術語與定義僅作本規定統一稱呼和理解其含義之用。如果下述文本中某個術語以加黑的仿宋字體印刷,則表示該術語本身在本章中已予定義。
5.492 完全按照附錄30 的相關區域規劃或所載的第一區和第三區列表指配的衛星廣播業務電臺,也可用于衛星固定(空對地)業務的發射,只要這種發射不產生比根據所在區域規劃或相應列表操作的衛星廣播業務發射更大的干擾,也不要求更多的干擾保護。(WRC-2000)
5.493 在第三區,在12.5-12.75 GHz 頻帶,衛星廣播業務在任何條件和任何調制方式,在其服務區邊界的功率通量密度不得超過?111 dB(W/m2)/27 MHz。(WRC-97)
5.494 附加劃分:在阿爾及利亞、安哥拉、沙特阿拉伯、巴林、喀麥隆、中非共和國、剛果、科特迪瓦、埃及、阿拉伯聯合酋長國、厄立特里亞、埃塞俄比亞、加篷、加納、幾內亞、伊拉克、以色列、約旦、科威特、黎巴嫩、利比亞、馬達加斯加、馬里、摩洛哥、蒙古、尼日利亞、卡塔爾、敘利亞、剛果民主共和國、索馬里、蘇丹、乍得、多哥和也門,12.5-12.75 G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固定業務和除航空移動以外的移動業務。(WRC-03 MOD)
5.495 附加劃分:在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克羅地亞、法國、希臘、列支敦士登、摩納哥、烏干達、葡萄牙、羅馬尼亞、塞爾維亞和黑山、斯洛文尼亞、瑞士、坦桑尼亞和突尼斯,12.5-12.75 GHz 頻帶以次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固定業務和除航空移動以外的移動業務。(WRC-03 MOD)
5.496 附加劃分:在奧地利、阿塞拜疆、吉爾吉斯斯坦和土庫曼斯坦,12.5-12.75 GHz 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固定業務和除航空移動以外的移動業務。但是,屬于此類業務的電臺不應對本腳注所列國家以外的第一區國家的衛星固定業務地球站造成有害干擾,不要求這些地球站與本腳注中所列國家的固定業務和移動業務電臺進行協調。第21 條的表21-4 為衛星固定業務規定的地球表面功率通量密度限值適用于本腳注所列各國的領土。(WRC-2000)
5.497 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使用13.25-13.4 GHz 頻帶,限于多普勒導航輔助設備。
5.498 已廢止。(WRC-97 SUP)
5.498A 在13.25-13.4 GHz 頻帶操作的衛星地球探測(有源)業務和空間研究(有源)業務不得對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造成有害干擾,或限制其使用和發展。(WRC-97)
5.499 附加劃分:在孟加拉國、印度和巴基斯坦,13.25-14 GHz 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固定業務。
5.500 附加劃分:在阿爾及利亞、安哥拉、沙特阿拉伯、巴林、文萊、喀麥隆、埃及、阿拉伯聯合酋長國、加蓬、印度尼西亞、伊朗、伊拉克、以色列、約旦、科威特、黎巴嫩、馬達加斯加、馬來西亞、馬里、馬耳他、摩洛哥、毛里塔尼亞、尼日利亞、巴基斯坦、卡塔爾、敘利亞、新加坡、蘇丹、乍得和突尼斯,13.4-14 GHz 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固定業務和移動業務。(WRC-03 MOD)
5.501 附加劃分:在阿塞拜疆、匈牙利、日本、蒙古、吉爾吉斯斯坦、羅馬尼亞、英國和土庫曼斯坦,13.4-14 GHz 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無線電導航業務。(WRC-03 MOD)
5.501A 13.4-13.75 GHz 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劃分給空間研究業務,限于星載有源傳感器。空間研究業務對本頻帶的其他使用為次要業務。(WRC-97)
5.501B 在13.4-13.75 GHz 頻帶中,衛星地球探測(有源)業務和空間研究(有源)業務不得對無線電定位業務造成有害干擾,或限制其使用和發展。(WRC-97)
5.502 在13.75-14 GHz 頻帶內,衛星固定業務的對地靜止衛星網絡的地球站天線直徑應大于1.2 米,而衛星固定業務的非對地靜止衛星系統的地球站天線直徑應大于4.5 米。此外,在仰角大于2°時,無線電定位業務和無線電導航業務的一個電臺每秒平均發射的等效全向輻射功率(EIRP)不得超過59 dBW;更低的仰角時不應超過65 dBW。在這個頻帶內開始使用天線直徑小于4.5 米的衛星固定業務的對地靜止衛星網絡的地球站以前,主管部門應確保由此地球站產生的功率通量密度不應超過以下限定值:
- 在低水位線的海平面以上36 米且大于1%的時間里,被沿海國家正式認可的值為?115 dB(W/(m2·10 MHz));
- 除非在此之前已經達成了協議,在這個頻帶內主管部門正在部署和計劃部署陸基移動雷達的領土邊界的地面以上3 米且大于1%的時間里,該值為?115 dB(W/ (m2·10 MHz))。
對于天線直徑大于或等于4.5 米的衛星固定業務的地球站,任何發射的等效全向輻射功率(EIRP)應該至少是68 dBW,但不應超過85 dBW。(WRC-03 MOD)
5.503 在13.75-14 GHz 頻帶,對于無線電通信局在1992 年1 月31 日前已收到提前公布資料的空間研究業務的對地靜止空間電臺應與衛星固定業務電臺在同等基礎上操作;在該日期以后,新的空間研究業務的對地靜止空間電臺將以次要使用條件來操作。對于無線電通信局在1992 年1 月31 日前已收到提前公布資料的空間研究業務的對地靜止空間電臺,直至其停止在此頻帶內操作為止:
- 在13.77-13.78 GHz 頻帶,任何與對地靜止衛星軌道空間電臺通信的衛星固定業務地球站發射的等效全向輻射功率密度不得超過:
Ⅰ) 4.7D+28 dB(W/40 kHz),其中D 是衛星固定業務的地球站的天線直徑,當其取值范圍為大于等于1.2 米而小于4.5 米時;
Ⅱ) 49.2+20 log(D/4.5)dB(W/40 kHz),其中D 是衛星固定業務的地球站的天線直徑,當其取值范圍為大于等于4.5 米而小于31.9 米時;
Ⅲ) 66.2 dB(W/40 kHz),當衛星固定業務的地球站的天線直徑大于等于31.9 米時;
Ⅳ) 56.2 dB(W/4 kHz),當窄帶(必要帶寬小于40 kHz)的衛星固定業務地球站的天線直徑大于等于4.5 米時。
- 在13.772-13.778 GHz 頻帶,任何與非對地靜止衛星軌道空間電臺通信的衛星固定業務地球站發射的等效全向輻射功率密度每6 MHz 帶寬內不得超過51 dBW。在這些頻帶,為了補償雨衰,可使用自動功率控制,以增加等效全向輻射功率密度,但衛星固定業務空間電臺的功率通量密度的增加不得使地球站的等效全向輻射功率超過等效于晴空條件下的所使用的上述的限定值。(WRC-03 MOD)
5.503A 已廢止。(WRC-03 SUP)